2017-10-13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摘要)
(2016)京 0105 民初 38438 號
原告: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江偉星公司)與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偉星管業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 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浙江偉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獻民、張潤賢,偉星管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如下:
1
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2
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 記,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偉星”字樣;
3
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網絡域名;
4
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半島都市報》、《山西晚報》、《華商報》、《合肥晚報》、《錢江晚報》除中縫以外的明顯位置刊登《聲明》,以消除涉案行為對原告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內容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 送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本判 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 承擔];
5
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80萬元;
6
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維權支出25802元;
七、駁回原告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6元,由被告偉星管業(北京)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迗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以上內容摘錄一審判決書內容與原本核對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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