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3
浙江偉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星新材)繼與偉星管業(北京)公司侵權案一審勝訴后,在與北京偉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偉星公司)、保定北星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定北星公司)商標權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一案一審中再次勝訴!
此次勝訴是偉星新材在維權行動的又一突破。偉星新材將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此類侵權,勢將嚴打進行到底!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摘要)
(2017)京 0107 民初 9181 號
原告:偉星新材
被告:北京偉星公司、保定北星公司
原告偉星新材與北京偉星公司、保定北星公司、高建超、高建康侵害商標權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 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如下:
01
被告北京偉星公司、保定北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印有“偉星”字樣的侵權商品。
02
被告北京偉星公司、保定北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曰內銷毀印有“偉星”字樣的侵權商品及宣傳銷售材料。
03
被告北京偉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偉星”文字的企業名稱。
04
被告北京偉星公司、保定北星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偉星新材的調查取證費10663.6元。
05
被告北京偉星公司、保定北星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偉星新材的經濟損失50萬 元。
0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北京偉星公司、保定北星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連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曰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