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1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guī)定,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協調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和“誰審批、誰監(jiān)管,誰監(jiān)管、誰負責”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地下管線規(guī)劃、建設、管理有關重大事項。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地下軌道交通設施,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新建城市道路和地下軌道交通的配套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改建、擴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線纜應當同步埋設至地下。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管線的,應當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地下管線發(fā)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并同時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24小時內按照規(guī)定補辦手續(xù)。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應當經資源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或者未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摘自 《中國建設報》